保康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康县隶属湖北襄阳市,地处鄂西北,位于襄阳市西南部。东依襄樊,南接宜昌,西连神农架,北交武当山。是襄阳市唯一的全山区县,荆山主脉横亘东西,荆山以北南河水系注入汉江,荆山以南沮水水系注入长江。保康县名意为“保民康乐”,于明弘治十一年(公元1498年)建县,至今已有500多年。是楚国的源头和荆楚文化的发祥地。全县国土面积3225平方公里,辖11个乡镇、257个村、19个社区,2016年总人口35万。县政府驻地城关镇。保康县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丰富,主要有磷矿、水能、旅游、林特四大资源。著名景区有汤池峡温泉、五道峡风光等。2011年8月,被纳入中国秦巴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重点县。保康始建于明朝弘治十一年(1498年),迄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鉴于房县辖境辽阔,难以施治,始析房县东境宜阳、修文二里置保康县,县治潭头坪(今城关镇)。北宋雍熙三年曾在房县设立“保康军”(军,宋朝区划名,与州府同级),以此得名,暗寓“保民康乐”之意。始属湖广布政使司郧阳府,清朝初期沿袭明朝建制。